集中约谈!寻甸县召开打击治理“两卡”违法犯罪金融及通信运营机构集中约谈会
4月11日,寻甸县召开打击治理“两卡”违法犯罪金融及通信运营机构集中约谈会,副县长、县公安局局长、县级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袁建军出席会议并提工作要求,全县金融、通信机构及各营业网点有关负责同志,县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,会议以视频形式开至16个乡镇(街道)。
副县长、县公安局局长、县级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袁建军出席会议并提工作要求
会议通报了我县今年以来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情况,分析了面临的形势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相关责任条款进行了培训解读,组织签订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示函,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。
会议指出:
当前,我县涉电话卡线索增多趋势明显、行业利益与社会效益两相冲突、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翻新;全县涉银行卡线索明显增多、对存量卡账户跟踪有待加强、网点对开办银行卡后续监管不足、沟通协作机制有待健全,全县“两卡”治理形势不容乐观。
会议强调:
金融和通信行业作为银行卡服务、电话卡服务的提供者,要真正认识到“两卡”治理工作的严峻性和重要性,进一步增强“两卡”涉诈风险防控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,以问题整改为突破口,持续开展责任倒查和自检自查,制定整改方案,清理“两卡”存量,履行好行业职责,从源头上减少涉案“两卡”产生,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。
会议要求:
全县各通信运营机构要强化宣传,营造整治“两卡”浓厚氛围;要源头管控,提升涉诈风险防控水平;要过程管控,紧盯异常环节深化治理;要压实责任,堵塞漏洞确保措施落实。
全县各金融机构要把好思想关,坚持问题导向;要把好源头关,提升业务能力;要把好存量关,提高监管水平;要把好责任关,抓实行业整治;要把好宣传关,强化主动认知。
编辑:杨康
审核:陈强、赵知侯、姚云、田小军
发布:寻甸县公安局新闻中心
寻甸公安公开曝光涉“两卡”惩戒人员名单(三)
为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,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“两卡”违法犯罪,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,切实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寻甸县公安局持续推进“断卡”专项行动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对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的嫌疑人给予相应处罚,现依法公开曝光警示 。
01
李**
身份证号码532231****38
户籍地:寻甸县塘子街道麦场村委会
违法或犯罪事实: 2024年4月,李**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仍然将自己名下1张交通银行卡和1部手机提供给他人“刷流水”办贷款,流转诈骗资金28万余元。现李**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。
02
朱**
身份证号码532231****12
户籍地:寻甸县塘子街道麦场村委会
违法或犯罪事实: 2024年4月,朱**为了办贷款,提供名下1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,期间朱**使用手机银行协助转移诈骗资金1.8万元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对朱**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10日、罚款500元的处罚。
03
李**
身份证号码532231****14
户籍地:寻甸县塘子街道麦场村委会
违法或犯罪事实: 2024年4月,李**将名下2张银行卡出租给诈骗团伙转移诈骗资金,李**协助取款4.8万元,获利2000元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对李**非法出租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10日、罚款500元的处罚。
04
张**
身份证号码530129****15
户籍地:寻甸县塘子街道易隆村委会
违法或犯罪事实: 2024年4月,张**使用自己的1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流转诈骗资金4.75万元,张**银行卡被冻结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对张**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10日、罚款1000元的处罚。
05
王**
身份证号码532231****1X
户籍地:寻甸县塘子街道塘子社区
违法或犯罪事实: 2024年4月,王**以委托他人代办信用卡为由,将自己名下2张电话卡邮寄给他人使用,之后2张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,造成被害人损失16万余元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对王**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5日、罚款200元的处罚。
寻甸公安提醒广大群众
公安机关根据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情节,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,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。处罚依据如下:
一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
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二、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
组织、策划、实施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,处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违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,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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